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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公建筑設計標準之二

       

      4.2.1 辦公用房宜包括普通辦公室和專用辦公室。專用辦公室可包括研究工作室和手工繪圖室等。

      4.2.2 辦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辦公室宜有避免西曬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計成單間式辦公室、單元式辦公室、開放式辦公室或半開放式辦公室;

      2. 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在布置吊頂上的通風口、照明、防火設施等時,宜為自行分隔或裝修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工程宜設計成模塊式吊頂;

      3. 帶有獨立衛生間的辦公室,其衛生間宜直接對外通風采光。條件不允許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4. 機要部門辦公室應相對集中,與其他部門宜適當分隔;

      5. 值班辦公室可根據使用需要設置,設有夜間值班室時,宜設專用衛生間;

      6. 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

      4.2.4專用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工繪圖室宜采用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空間,并用靈活隔斷、家具等進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實驗室)宜采用單間式;自然科學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關的實驗室。

       2. 手工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7㎡。


      辦公建筑設計標準之二


      條文說明:


      4.2.2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日照均有差異,因此本條對朝向的問題不作統一規定,只要求根據當地氣候等自然條件和能源、經濟、衛生環境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辦公室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風。地下室比較潮濕(尤其在南方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區),自然通風不好,采光條件差,長期使用對人體健康不利。因此本條規定除少量的物業管理人員辦公室外,辦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但對有較好的機械通風措施和人工采光的建筑,本條不作嚴格規定。

      半地下室有對外開放窗戶井,但也應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風、防潮措施后才能布置辦公用房。


      4.2.3 第1款:根據對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貿易、商業性開發以及小型公司的辦公空間調查,將普通辦公室按其辦公空間形式歸納成單間式辦公、開放式辦公、半開放式辦公和單元式辦公四種形式。


      第2款:商業開發性質的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由于業主性質與規模的不同,對面積的要求和平面的布置有很大的差別。為適應業主對平面靈活性的要求,減少二次裝修中不必要的浪費,建議在吊頂布置上,將空調風口、燈具、火災自動報警及自動滅火噴水等按其各自規范要求容納在一個模塊中,業主可根據自己的平面布局及面積要求,按模塊劃分不同的空間,以滿足各自的要求。


      第8款:每人最小使用面積定額及單間辦公室凈面積要求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4.2.4 第1款:研究部門對辦公室的要求有其特殊性,為有利于思考,希望人少、安靜,因此單間式辦公室比較適合(實驗室有較大房間,但實驗室不屬本規范的內容)。


      第2款:提出手工繪圖室概念,其面積標準如研究工作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4.3 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會議室、對外辦事廳、接待室、陳列室、公用廁所、開水間、健身場所等。

      4.3.2 會議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使用要求可分設中、小會議室和大會議室。

      2. 中、小會議室可分散布置。小會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0㎡,中會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0㎡。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于2.00㎡/人,無會議桌的不應小于1.00㎡/人

      3. 大會議室應根據使用人數和桌椅設置情況確定使用面積,平面長寬比不宜大于2:1,宜有音頻視頻、燈光控制、通信網絡等設施,并應有隔聲、吸聲和外窗遮光措施;大會議室所在層數、面積和安全出口的設置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

      4. 會議室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休息、儲藏及服務空間。

      4.3.3 接待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根據使用要求設置接待室;專用接待室應靠近使用部門;行政辦公建筑的群眾來訪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并與主體建筑分開單獨設置。

      2. 宜設置專用茶具室、洗消室、衛生間和儲藏空間等。

      4.3.4 陳列室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專用陳列室應進行專項照明設計,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設遮光設施。

      4.3.5 公用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用廁所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m;

      2. 公用廁所應設前室,門不宜直接開向辦公用房、門廳,電梯廳等主要公共空間,并宜有防止視線干擾的措施;

      3. 公用廁所宜有天然采光、通風,并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4. 男女性別的廁所應分開設置,其衛生潔具數量應按表4.3.5配置。


      辦公建筑設計標準之二


      注:1. 當使用總人數不超過5人時,可設置無性別衛生間,內設大、小便器及洗手盆各1個;

      2. 為辦公門廳及大會議室服務的公共廁所應至少各設一個男、女無障礙廁位;

      3. 每間廁所大便器為3個以上者,其中1個宜設坐式大便器;

      4. 設有大會議室(廳)的樓層應根據人員規模相應增加衛生潔具數量。

      4.3.6 開水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分層或分區設置;

      2. 宜自然采光、通風,條件不允許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3. 應設置洗滌池和地漏,并宜設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設施。

      4.3.7 健身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自然采光、通風;

      2. 宜設置配套的更衣間和淋浴間。#辦公建筑設計#


      條文說明:

      4.3.1 隨著人們對辦公環境和自身健康關注的提高,建議配備一些適合辦公人員的健身場所,有利于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也利于緩解人們的工作壓力。


      4.3.2 第2款:會議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第3款:大會議室情況相對比較復雜,對面積指標不作硬性規定。對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會議室(電話、視頻會議、學術報告廳、多功能廳和高級大會議室),條文中提出隔聲、吸聲、遮光、平面長度比等設計要求,主要是為了保證聽覺和視覺的需要。


      第4款:大會議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應設臨時放置桌椅、茶具等的儲藏和服務性空間。


      4.3.3 近年來,政府部門為方便群眾,將對外服務的部門集中在一個對外辦事大廳中,這是提高辦公效率的一種趨勢,因此增加此條款。


      對外辦事大廳可設在辦公建筑內,也可作為獨立建筑存在。其出人口宜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設。規模較大的對外辦事大廳,可為對外辦事大廳設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接待室由各部門根據使用需要而定。有些出租寫字樓集中設幾間接待室或間隔幾層設一間接待室,供各租賃單位隨時使用。另外接待室的面積大小和裝修標準根據接待對象和規格而定,一些高級接待室往往附有專用衛生間等。


      4.3.5 第2款:公用廁所應設前室,除設置洗手盆供盥洗外,還能使廁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擋視線和臭氣外溢。有些男女廁所在入口處有一緩沖間(與走道等有一個過渡小間),在此情況下也可以不設前室而把洗手盆與廁所合設一間。


      第3款:為防止公共衛生間臭氣外溢,保證工作區的環境,公共衛生間應設機械通風,可以有效控制衛生間為負壓狀態,開設外窗則無法滿足負壓,可能還會使衛生間內氣體涌入工作區。同時,《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規定“公共衛生間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


      第4款:根據調查研究,年老體弱者使用蹲便較為困難,所以提出三只大便器以上者,其中一只宜設坐式大便器(或按適當比例配備)。如有些地區不習慣使用坐式大便器也可不設。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16對辦公建筑的廁所的潔具數量沒有明確的量化指標,因此在條文中明確量化指標,便于設計時參照執行。
      4.3.7 此為新增條文,可以在有條件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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